(2015)鄂民申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于铭江、杨汉芝等与于佩峰、乔荣月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于铭江,杨汉芝,于佩峰,乔荣月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5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铭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汉芝,系于铭江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佩峰,系于铭江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乔荣月,女,汉族,1938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安静村**号***室,系于铭江之母。再审申请人于铭江、杨汉芝因与被申请人于佩峰、乔荣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于铭江、杨汉芝向本院提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申字第00487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再终字第00055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于铭江、杨汉芝因与于佩峰、乔荣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已于2014年向本院提出过再审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鄂民申字第0048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该院亦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再终字第000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目前,该案正在重审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彭晓辉代理审判员 赵莉丽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