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飞、杨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某,杨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220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韩某,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杨某,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