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452号原告刘某某,女,居民。委托代理人曹军荣,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佩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