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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城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常克勤与李国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克勤,李国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字第304号原告:常克勤,女,汉族,生于1978年7月17日。委托代理人:杨自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国昌,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克勤与被告李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克勤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克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克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常克勤承担。审 判 长  陈 涛审 判 员  杜 静人民陪审员  彭晓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