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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9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中讯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杨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讯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0号楼0704号。法定代表人程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蕾,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敏,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中讯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弘、法官赵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中讯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鉴定费2700元,由北京中讯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杨蕾已预交,北京中讯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杨蕾)。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中讯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中讯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赵     卉代理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雁书记员高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