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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赵云与杨艳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杨艳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通民初字第692号原告赵云,女,汉族,农民,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赵权,男,汉族,农民,住通河县祥顺镇西六方村。被告杨艳荣,女,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云诉被告杨艳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丈夫案外人杨易军因患病于2015年7月7日在他弟弟陪同下去哈市治病并住院,原告与案外人杨易军系夫妻关系,因原告在家忙于水田放水,答应过两天去医院看望及护理。可是2015年月11日,被告竟去原告家因此次发生口角(被告和原告丈夫是姐弟关系),被告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受伤于2015年7月11日住院,2015年7月19日出院。2015年7月25日通河县公安局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合计8622元。经询问,被告承认上述事实,并同意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艳荣赔偿原告赵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2015年8月15日履行;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艳荣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佳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