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50号原告孙某某,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方正县。委托代理人霍广林,系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某,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兰西县。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霍广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某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1日经人介绍在兰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3年3月份被告万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原告孙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两本,予证实原、被告于2012年3月1日登记结婚;2、兰西县新河社区证明一份,予证实被告自2013年春节过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3、证人王某甲出庭证言,予证实,原、被告婚后因无房居住,一直居住在证人王某乙,双方感情一般,被告2013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根据原告的举证,本院综合审查认证如下:证人王某甲是被告万某某亲娘舅,该证言与社区证明及原告的陈述一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实原告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3月1日在兰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一直居住在被告的舅舅王某乙,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2013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家庭财产、无债权债务及存款。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达到破裂程度。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被告于2013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军代理审判员 刘伟辉人民陪审员 许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齐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