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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谢同明与湖南省醴际远大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同明,湖南省醴陵市远大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谢同明,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远大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万宜村。法定代表人朱光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醴劳仲案字第6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谢同明自行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醴陵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醴劳仲案字第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吴中东审判员  曾祥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望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