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谢同明与湖南省醴际远大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同明,湖南省醴陵市远大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谢同明,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远大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万宜村。法定代表人朱光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醴劳仲案字第6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谢同明自行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醴陵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醴劳仲案字第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吴中东审判员 曾祥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望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