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口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口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1130号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留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骞,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酉寒,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刚,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军魁,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口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因自行解决为由,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口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君审 判 员 朱炳欣审 判 员 刘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郭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