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斌与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浑南行初字第00060号原告陈斌,男,汉族,系���阳金盾防暴器材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42号。法定代表人曹力钧,系局长。原告陈斌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明,原告诉称,杨玉凤等人违反了《宪法》第39条及《刑法》第245条之规定,强占其住宅及公司办公场所,遂向被告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报案。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原告的投诉置之不理,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裁判被告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施的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桂茹审 判 员 王 蓓人民陪审员 朱东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