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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豪杰,刘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370-2号原告石豪杰,男,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石庄,身份证号41102319810824601X。被告刘保峰,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三刘村八组,身份证号411023197710166034。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豪杰诉被告刘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豪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豪杰撤回对被告刘保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石豪杰承担。审判员  周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世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