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者明清与青海鹏润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者明清,青海鹏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者明清,男,回族,住青海省湟源县。被告青海鹏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卓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万成,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者明清与被告青海鹏润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者明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海鹏润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者明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者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者明清承担。审判员 马原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斌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