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王某,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京大路66号。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作出的(2015)衡桃执字第4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951.16元,该案涉及的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