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双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肖继芳诉孙振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继芳,孙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双执字第406号申请人,肖继芳,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孙振山,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肖继芳诉孙振山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4)双郑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规定被告孙振山给付原告肖继芳劳动报酬款3080元,该款于2014年1月26日前给付1500元,余款1580元于2014年3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率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4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树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