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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恢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星霖申请执行李小江、汪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星霖,李小江,汪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160-2号申请执行人李星霖,男,199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简阳市人,住简阳市。法定代理人李文根,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系申请执行人李星霖之父)。法定代理人程淑琴,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系申请执行人李星霖之母)。被执行人李小江,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汪玉,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李星霖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小江、汪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0)简阳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依职权恢复立案执行,于2015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小江、汪玉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0141元、案件受理费245元,但被执行人李小江、汪玉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汪玉银行存款12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小江、汪玉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赔偿款18941元、案件受理费245元未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1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干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