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行受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熊国秋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国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饶中行受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熊国秋,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县。上诉人熊国秋不服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5)饶行受初字第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国秋认为,上饶县粮食局下属横山粮站原系熊氏祠堂,50年代该祠堂无偿给政府办公,80年代拆建为粮食仓库,但上饶县粮食局没有政府征收、征用决定文件,没有产权登记。上饶县粮食局若拍卖该资产,将侵害熊国秋及全体村民的利益。上诉人信访维权,上饶县粮食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均没有给予书面答复。熊国秋的上诉请求为:1、上饶县粮食局将原熊氏祠堂归还熊国秋所有;2、上饶县粮食局补偿熊国秋35年来无偿使用租金35万元;3、上饶县粮食局为熊国秋办好产权登记及有关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涉诉房地产的产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涉及落实私房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贻贞审 判 员 郑 彬代理审判员 雷朝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沈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