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599号原告:;李勇,男,生于1968年4月19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法定代表人:方万德,任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 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