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垦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成功与徐会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功,徐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垦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杨成功,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生,新疆福海县福海镇个体工商户,住。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新疆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会军,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生,原第四师六十一团海顺砖厂承包人,现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杨成功与徐会军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霍垦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成功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07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霍垦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就未执行回的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党库代理审判员 冶文贵代理审判员 张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尚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