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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告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945号原告王某。被告王某甲。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文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