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许先琴诉张勇、许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先琴,张勇,许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35号原告许先琴,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勇,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许娟,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先琴诉被告张勇、许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先琴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先琴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先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先琴负担。审 判 长 郭振平审 判 员 王兰生人民陪审员 申敏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