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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许先琴诉张勇、许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先琴,张勇,许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35号原告许先琴,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勇,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许娟,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先琴诉被告张勇、许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先琴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先琴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先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先琴负担。审 判 长  郭振平审 判 员  王兰生人民陪审员  申敏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