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志平与被执行人封雪涛赔偿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志平,封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闫志平,男,平山县。被执行人封雪涛,女,住平山县。申请执行人闫志平与被执行人封雪涛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志平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封雪涛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封雪涛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左伟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