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824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秦秀珍,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儒飞,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