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执字恢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日艺与郑业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日艺,郑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恢第25号申请执行人刘日艺。被执行人郑业忠。刘日艺申请执行郑业忠关于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日艺依据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银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9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日艺自愿与被执行人郑业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日艺同意被执行人郑业忠分期偿清本案债务。本次执行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导致本次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刘日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银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刘日艺发现被执行人郑业忠没有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银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的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 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