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龙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姬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姜某某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姬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栖龙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姬某某,女,汉族,1954年10月16日出生。申请人姬某某申请宣告姜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姬某某诉称,被申请人姜某某是我的儿子。姜某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于1996年11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姜某某死亡。经查:姜某某,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姬某某的儿子。1996年5月1日至1996年8月20日间,姜某某在南京脑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和精神发育迟滞。同年11月,姜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姜某某下落不明满四年,故申请人姬某某向法院申请姜某某死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姜某某的公告。现法定公告期间一年已经届满,姜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姜某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公告寻找期限届满后仍未出现,申请人姬某某申请宣告姜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姜某某死亡。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80元,由申请人姬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郭礼宝人民陪审员 何淑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