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源与郑小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源,郑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757号申请执行人徐源,海安县海陵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徐春根。被执行人郑小锋。关于徐源诉郑小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安少民初字第0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870011.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小峰已履行100000元,余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王 平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