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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有胜与东港市长山镇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209号申请执行人张有胜。被执行人东港市长山镇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新成。申请执行人张有胜与被执行人东港市长山镇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东港市长山镇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817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2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20114元(含本案执行费18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东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