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三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张玉环、胡水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张玉环,胡水元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181号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赵磊,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郭五臣,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被告张玉环,女,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水元,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张玉环、胡水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对张玉环、胡水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由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耀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新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