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苍山县向城镇孙于沟村与崔方、崔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方,崔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苍山县向城镇孙于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晓,书记。被执行人崔方,居民。被执行人崔光,居民。本院在执行苍山县向城镇孙于沟村民委员会与崔方、崔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委托兰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三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孔祥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