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217号原告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仵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仵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仵某负担。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