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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玲玲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保险合同纠份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玲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75号原告朱玲玲,女汉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熊锦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玲玲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保险合同纠份一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因为被告所在地是齐齐哈尔铁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该由被告所在地的齐齐哈尔市铁峰区法院审理,申请本院移送有管辖权的齐齐哈尔市铁峰区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申请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双庆代理审判员  刘勇民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