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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占华与林忠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华,林忠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319号原告李占华,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林忠海,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原告李占华与被告林忠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林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忠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占华诉称,被告2013年10月份租赁原告一台装载机在石炭井干活,双方签订了“出租协议”,约定每月租赁费17000元,按月结算。原告驾驶装载机给被告工作4个月左右,经结算被告尚欠原���租赁费22848元未付,于2014年2月份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关系,被告于2014年8月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2014年底支付8848元,尚欠14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装载机租赁费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忠海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无答辩意见。原告李占华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证据一、出租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有租赁关系,约定月租赁费17000元。证据二、欠条一张,证明2014年8月份双方结算后被告欠原告租赁费22848元。被告林忠海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质证意见,也未提交抗辩原告诉讼主张或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李占华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意见:原告李占华提交的证据,均有被告林忠海的签字确认,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李占华的当庭陈述、举证以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0月被告承租原告的装载机干活,约定每月租金17000元。2014年8月,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租金22848元,此款被告支付了8848元,剩余14000元至今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承租原告的装载机,使用后欠被告22848元,支付8848元后,剩余14000元仍负有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载机租金14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忠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权、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忠海向原告李占华支付租赁费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林忠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林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双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