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建英与晏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英,晏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867号原告李建英。委托代理人张国钦,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英与被告晏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李建英负担。审判员 徐光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前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