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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谢重新、莫春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谢重新,莫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资源县城北车站。法定代表人杨小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学林,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谢重新。被执行人莫春燕。关于申请执行人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谢重新、袁叙榕关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14)第1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查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通知书,但在查报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尚未实现的债权65480元及的债务利息,短时间内难以实现。本院认为经采取查询、调查、查报等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14)第1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14)第1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鑫涛审 判 员 蒋新华审 判 员 杨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唐志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