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34号原告:王某,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李某某,男,河北省饶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闫长利人民陪审员 张和亮人民陪审员 崔成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葛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