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34号原告:王某,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李某某,男,河北省饶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闫长利人民陪审员  张和亮人民陪审员  崔成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葛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