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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4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汇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汇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103号原告四川汇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杨永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山,四川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家秀,四川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杰。原告四川汇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汇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汇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汇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原告四川汇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岳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