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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行监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卞正安与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分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正安,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中行监字第000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卞正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分局,住所地在淮安市淮安区东长街171号。法定代表人姜川,该分局局长。卞正安因诉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分局(以下简称淮安国土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4)淮法行初字第00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淮中行终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卞正安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审查过程中,根据卞正安申请再审时在地址确认书中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通知其接受询问,但邮寄送达因无法联系到卞正安被退回,其联系电话亦停机。卞正安未在指定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卞正安所提供的联系地址依法通知卞正安,但卞正安未在指定的时间到本院接受询问,本案应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卞正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姜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解思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