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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监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沙彦云与徐州市实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沙彦云,徐州市实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监字第000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沙彦云。委托代理人:李伟,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传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州市实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北路建筑宿舍七排100-107#楼东单元303室。法定代表人:白玉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炳林,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沙彦云与原审被上诉人徐州市实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徐民终字第05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葛 文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