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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执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东园公司诉被告变压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252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园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河滨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明月,东园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变压器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法定代表人方翔,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东园公司诉被告变压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变压器公司欠东园公司货款1522613.75元,于2015年5月1日前给付500000元,于2015年7月1日前给付500000元,余款522613.75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东园公司接受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六个月内);二、如果变压器公司任一期未按期付款,东园公司可就全部剩余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2元,由变压器公司负担。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逾期,变压器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东园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2015年7月2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变压器公司银行存款155487元(其中12719元为执行费)。经查询银行、国土等信息,均未发现变压器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延期还款方案,即变压器公司延期至2015年9月1日前付清全部欠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东园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东园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变压器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东园公司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变压器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双方已达成延期还款方案,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东园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变压器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划了变压器公司的银行存款155487元。现双方已达成延期还款方案,东园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邓开明执行员  王波峰执行员  王庆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成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