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二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翟秋立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秋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1314号原告:翟秋立,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秋立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秋立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秋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郝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