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罗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罗某,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梅某,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