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藁执字第003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卜志刚申请执行杨延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志刚,杨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藁执字第00376-6号申请执行人卜志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延辉,男,汉族。本院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1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杨延辉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延辉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杨延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杨延辉名下的车辆一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过户。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永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