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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翠华与赵东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117号原告:王翠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夏春江,农民。委托代理人:安绍先,居民。被告:赵东江,农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负责人:何中晓,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鑫,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华诉被告赵东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翠华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王翠华负担。审判员马宏坤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冯兴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