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范宪歧与宋学东、赵亚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宪歧,宋学东,赵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范宪歧,住宾县。被执行人宋学东,住宾县。被执行人赵亚军,住宾县。本院在执行范宪歧申请执行宋学东、赵亚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宋学东、赵亚军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范宪歧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