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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军与王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王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162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淼,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军依据神木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刘军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490元。但被执行人王淼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但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军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淼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