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住址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住址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执行案件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执字第208号案件的执行。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院做出的(2014)衡桃交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