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矿区分行与王翠荣信用卡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分行,王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分行。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晓东。被执行人王翠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分行与王翠荣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矿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翠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履行案件执行款52696元,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翠荣在中核四○四有限公司退休管理处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9月起,从被执行人王翠荣在中核四○四有限公司退休管理处的工资收入中扣留共计53386.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志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晓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