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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王某,女,2010年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理人邢某某,女,无固定职业,住址同原告,系原告王某某母亲(监护人)。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海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法定代理人邢某某,被告王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据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生于2010年8月6日,系被告王某某与邢某某婚生女。被告王某某与邢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邢某某直接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现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原告的直接抚养人邢某某的劳动收入已不足以承担原告的正常生活费用,且原告已到适学年龄,需支付大笔教育费用,被告作为法定抚养人之一应依法承担相应的部分费用。同时被告与原配偶的离婚协议依法不免除原告对其提出抚养费追索的主张,被告应在离婚协议生效之日,即2014年1月24日起开始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8月6日出生,系被告王某某与邢某某婚生女。被告王某某与邢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协议离婚,婚生女王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出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议离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从2014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王某抚养费530元,至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麻玉坤附法律条文: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