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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何春兰与秦健文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兰,秦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何春兰被执行人秦健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春兰与被执行人秦健文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4)即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