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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朱蛇山与陈俊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蛇山,陈俊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340号原告朱蛇山。被告陈俊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蛇山与被告陈俊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蛇山负担。审判员  栾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