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桂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西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西分理处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445号原告:张桂玲,女,1941年9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治然。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西分理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玲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西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春玲负担。审 判 长 史艺娜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少洋 来自: